年10月6日凌晨3时左右,十三岁的杨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十二岁的小利、小巴,三人一起到乡镇政府门口的花园旁玩耍时,看到智障、肢体残疾人员黄某在花园的榕树根下睡觉,杨某便叫小利在摩托车上取了一杯汽油,由杨某将汽油泼到黄某的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火,汽油燃烧后将黄某的皮肤烧伤(面积约18%)。黄某被烧伤后,医院住院治疗51天,造成黄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杨某将汽油泼至黄某身上并点火烧伤黄某,侵害了黄某的健康权;小利受杨某的指使而取汽油,小利的行为帮助了杨某实施侵权行为,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杨某、小利在侵权时均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故杨某、小利的父母分别对黄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年《广西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数据,法院认定黄某的损失共计.46元。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杨某、小利的父母连带赔偿黄某经济损失.46元。
内容来源:广西普法网
本期编辑:卿昌献霍燕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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