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安全监管局
关于将屏山县宏鑫煤矿有限公司宏鑫煤矿等二户企业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安委〔〕10号)和《宜宾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宜宾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宜市安委〔〕4号)的要求,经研究,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将屏山县宏鑫煤矿有限公司宏鑫煤矿等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宏鑫煤矿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年4月6日,宜宾市屏山县宏鑫煤矿有限公司宏鑫煤矿(以下简称宏鑫煤矿)井下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2名工人烧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全监管局成立“屏山县宏鑫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调查组开展综合调查。经查,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宏鑫煤矿在生产作业期间,“二采区局部通风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未设置动力馈电开关,过流、过载、漏电保护等未使用”,属于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2)煤矿擅自增加+m北C2(中连)、南C1(上连)开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依照四川省有关地方煤矿采掘头面管理制度规定,煤矿应报告屏山县安全监管局审批采掘头面而未报告审批采掘头面,属于不服从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将该单位纳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12个月,自年8月21日起至年8月20日止。
二、珙县万兴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珙县万兴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整改期间违规生产,川南煤监分局与市安全监管局对群众举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万兴煤矿4月21日前一直处于整改阶段,珙县人民政府尚未批准其生产。但万兴煤矿自年4月1日至4月20日,共生产煤炭吨,涉嫌违规生产,群众举报基本属实。经调查,珙县万兴煤炭生产有限公司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4月3日早班至4月20日,未对井下+m临时水仓、永久密闭MB-3、MB-4、临时密闭LB-1、LB-2等地点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2)主井口视频摄像探头采用录像后循环播放的方式向县监控中心上传井口实时监控图像,属于欺骗上级监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经研究,将该单位纳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12个月,自年6月15日起至年6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宜宾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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