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一小区危险品露天放置,小孩点燃被烧伤

滕州信息港

秦某是滕州某小区居民。秦某儿子和邻居家的孩子在小区楼盘管理处旁边的杂物房玩耍时,看到一个“神秘桶”。

他们觉得神奇,便将点燃的木棒放进桶里,结果因该桶中装的是香蕉水而导致爆炸,两个孩子都被烧伤。

那么,危险品露天放置,小孩失手点燃引爆,物业服务企业和监护人应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君雅普法●

本周当值律师:宗兆辉律师

律师答疑

此类案件,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1)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楼盘管理处附近的杂物房内的危险品致人损害承担疏忽管理的责任。对于楼盘管理处附近的杂物房应属于违章搭建的房屋,其所有权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搭建的房屋内存放的危险物品应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但因其疏于管理,使危险品置于儿童容易获取的杂物间,存在过错,对爆炸的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致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由于受害人及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爆炸事故的发生也有失职的情况,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应注意看管未成年人,尽到监护职责,防止未成年人不当行为造成事故致人损害。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相关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不得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同时要特别注意小区内的危险品,加以谨慎看管,及时清除安全隐患,以免因疏忽管理发工事故致人损害,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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