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争夺抚养权,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孩子抚

年一部热播电影《找到你》,感动了无数女性。电影一开始就是女主李捷(律师)为她的代理人争夺孩子抚养权。其实,李捷本人也处于离婚进行时,正在与前夫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剧中李捷说过一句话“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在自己手里”,为了争夺抚养权,她拼命的工作,只为能给孩子提供最好的生活。

这部电影通过三位母亲的演绎,非常真实的体现了离婚时女性的困境。如果你是家庭主妇,可能被认为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如果你是职场精英,可能被认为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这困境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它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年陈某(男)与李某(女)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结婚。但好景不长,年,在儿子小楠出生后,李某患上了轻微的产后抑郁症。每当孩子哭闹时,陈某总是在一旁低头打游戏,对孩子不管不问。更要命的是,在此期间,李某还发现了丈夫和其他女性的暧昧对话。

这样的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李某决定离婚。为了争夺抚养权,李某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不需要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愉快的达成了一致。

为了争夺抚养权,这位母亲也是拼了。而《找到你》这部电影中,其中一位母亲因争夺孩子抚养权竟自杀自残。其实,如果她们了解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会考虑哪些因素,也许就不会那么盲目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三大原则。第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第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三、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一般考虑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因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或不尽抚养义务、发生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事由等。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回到本案,在李某获得对儿子小楠的抚养权之后,又发生了什么呢?原本收入尚可的李某,随着小楠慢慢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等需求不断增加,生活捉襟见肘。屋漏偏逢连夜雨,小楠又得了较严重的疝气,急需一笔钱做手术治疗。

现实与理想的差距让李某感受到巨大的生活压力,她后悔了。年6月,李某以儿子小楠的名义将陈某告上法院,请求陈某从离婚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并承担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陈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由李某独自抚养孩子,不需要自己支付抚养费,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已经生效。自己在外地打工,收入低微,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且健康状况不佳,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那么,对于在离婚协议中已经达成一致的抚养费问题,能反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离婚后,父母依然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因任何约定而解除或消灭。因此,虽然陈某与李某已经签署协议,明确陈某不支付抚养费,但是,陈某对小楠依然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小楠在必要时有权向父亲提出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楠得了较严重的疝气,且随着年龄增长所需生活费用逐步增加,其母亲李某一人抚养,确实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小楠主张父亲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属于合理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陈某协议离婚,虽然约定了由李某独自抚养孩子,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其所需要的生活及教育费用有所增加,其母亲已独自负担相应抚育费用至今,将来确实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小楠向父亲提出给付抚育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根据本地一般经济水平及小楠实际生活、学习所需,酌情确定为每月生活费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起算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至小楠独立生活时止。

巩志芳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擅长领域:

自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专注于刑事领域,并在审前辩护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被誉为“审前专家”。在十余年的刑事辩护工作中,以专业的技术能力、勤勉的敬业精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方的认可与信赖。

教育及工作经历: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第九届、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参与福建缪家五口杀人、包庇案的申诉及再审代理工作,最终获得无罪判决,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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